违反法规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无效


小林是一名大学生,去年从外地到上海找工作。经过艰苦的求职,他被上海的一家公司录用了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小林遇到了一个问题:劳动合同附有承诺书,内容如下:本人被XX公司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,如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,本人表示理解,并自愿放弃权利,不提出任何异议。期票:* * * *小林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不签就问公司。公司回复,没有,为了即将毕业找工作,小林签了这份以后会带来麻烦的承诺书。在实际工作中,小林遇到了以下情况:1。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,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。特殊情况下,甲方有权改变乙方的休息日。实际每日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,每天八小时。6*8=48小时。2.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:甲方按时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纳乙方的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社会保险。但实际上,该公司并未缴纳合同中提到的任何社会保险。 分析: 小林签的承诺书是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,但这份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,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,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。只能说承诺书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是无效的。 《劳动法》和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都规定:“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1 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2.以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”这里的“欺诈”是指一方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,诱导对方作出虚假表示的行为;“威胁”是指威胁生命健康、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的行为。指公民及其亲友强迫对方做出虚假的表示。 从小林的情况来看,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,如果小林不签承诺书,就相当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,找工作的艰辛让小林违心地签了承诺书。问小林单位不签是不是可以,单位说不可以,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。 小林所在单位除了违反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外,还违反了《劳动法》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。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。”小林的单位一周工作48小时,明显违法。 然而,也有例外。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,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采取其他工作休息方式执行本法。”小林的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,没有特别的制作特点,所以不在这个例外。 至于社会保险,是《劳动法》中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,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。如果还在上面作弊,不仅损害了员工个人的权利,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一百条“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。逾期缴纳的,可以加收滞纳金。” 上海出台了很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,都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。因此,小林所在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,小林与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,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。而且无效条款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,由用人单位承担。《劳动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,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因劳动合同一方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,给对方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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